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领导下依托成都大学建设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验室固定人员是实验室人才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对外学术交流的中坚力量。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人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固定人员的作用,确保实验室长期稳定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人员指长期稳定在实验室中开展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包括在四川省科技厅备案的固定人员和依托单位备案的其他固定人员。
第三条 固定人员的队伍组成应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学科齐全。固定人员不可同时兼任其它实验室的固定成员。
第四条 实验室与固定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制度,坚持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开放、流动和协作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原则上每三年根据发展需要调整一次。对在任何正式场合故意诋毁实验室声誉、损害实验室利益的固定人员,实验室有权解除其固定人员的资格。
第二章 固定人员职责与聘任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四川省科技厅聘任。实验室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
第七条 实验室除主任以外的其他固定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制度。双选程序为:
(一)实验室主任提出实验室固定人员初选名单;
(二)根据固定人员的意见,实验室主任调整固定人员名单并确定副主任人选;
(三)实验室全体固定人员报依托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四)实验室骨干固定人员(不超过20名)报四川省科技厅备案;
(五)实验室主任正式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固定人员。
第八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职责及任期:
(一)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被赋予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选人用人、绩效考核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实验室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在学术委员会年会上做年度工作汇报,审核上报实验室年度报告,接受上级部门对实验室的检查与评估;负责主持主任办公会,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实验室相关各项工作,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负责实验室经费管理,根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实验室经费的使用。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二)实验室副主任及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协助主任分管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协调落实;实验室日常运行与安全管理;实验室开放课题和自主课题的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专项经费管理;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公众开放活动;实验室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实验室各种检查、考核与评估的工作;学术学风与实验室文化建设。任职资格需是中国药学会高级会员,并主持完成国家级纵向课题1 项(含)以上。实验室副主任及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无任期限制。
(三)专职秘书作为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副主任进行实验室日常事务的处理。其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好上级部门、依托单位与实验室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和转化、学术交流等工作进行日常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成果收集、档案管理、网站维护、年度统计等工作。专职秘书无任期限制。
(四)实验室固定人员职责主要包括:围绕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内容积极申报科研课题、开展科研与交流活动,主动为实验室提供个人的获奖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论著、专利等相关支撑材料,协助完成实验室安排的其他工作等。
第三章 固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对实验室的管理和发展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享有申请实验室自主课题的权利;
(三)申请实验室经费组织或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
(四)在申报奖项、发表论文、申请和维护专利、申请纵向课题、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可以申请实验室经费的支持。
(五)在四川省科技厅备案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具有以实验室名义申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才项目的权利。
第十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 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实验室的年度考核;
(二) 积极维护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积极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实验室;
(三) 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全身心投入科研工作,积极改善科研条件,努力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促进实验室在人才培养、资源共享和科学普及等方面的工作,推动省内一流实验室的建设。
(四) 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位固定人员每年必须申报1项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或签订1项横向合同。
(五) 实验室固定人员以专著、论文等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申报项目、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