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1-09-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下称实验室“)是指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领导下依托成都大学建设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管理,推动抗微生物药物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下称“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的相关规定和《四川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开放课题管理的通知》要求,同时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校、医院、科研机构或制药企业等相关研究单位,凡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以及硕士毕业4年以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同时实验室也接收科研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开放课题应该由依托单位和实验室之外的科研人员申报,优先资助45岁以下的中青年科研人员申报。实验室固定人员、客座人员、流动人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托单位人员均不能申报本实验室的开放课题。不鼓励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人员申报。

第四条 开放课题指南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确定后,经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每年11月公布,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课题立项审批。

第五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特别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半年。

第六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本实验室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实验室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学术委员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第七条 实验室每年4月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对通过验收结题的开放课题在实验室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二章 开放课题申请

第八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开放课题指南所规定的研究方向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课题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九条 申请者要求:1)应是课题实际主持人;2)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毕业4年以上从事科研工作者,并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4)课题组成员最多不超过6名,但需包括至少一名实验室的固定人员。

第十条 申请者或课题组成员申请开放课题的数量,连同在研开放课题数,累计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章 开放课题审批与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者根据开放课题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形式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二)不符合开放课题资助范围;

(三)申请者或课题组成员的在研和申请开放课题数累计超过两项;

(四)与同类研究相比,水平低或研究重复;

(五)立论依据明显不足,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六)申请者及课题组不具备实施所申请课题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研究条件;

(七)申请者对已获资助课题未按照开放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第十三条 实验室成立由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及外部专家组成的开放课题评审小组,以会议或通讯评议的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并在实验室网站上公示3日无异议后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凡正式批准立项的开放课题均应报送申请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获批立项课题的申请者根据批准通知,填写《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任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课题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开放课题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若改变预定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以及需要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课题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

第十九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开放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通知要求提交《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科技报告》,以及课题相关的论文、专利、获奖证书复印件,并应妥善保存开放课题研究工作相关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软件、程序等软硬件资料备查。

第二十条 对不按时提交《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科技报告》或任务考核指标未完成以及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实验室将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未完成课题整改的,实验室有权要求退还已用经费,取消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今后申请开放课题资格,并通报申请者的工作单位。

第五章 开放课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科研成果只能用于1项开放课题的结题。一般情况下要求至少发表SCI论文(附SCI论文检索报告)或入选卓越行动计划中国科技期刊论文1篇,或申请专利1件。

第二十二条 开放课题取得的科研成果,归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

(一)发表论文时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本实验室。提交的发表论文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若出现署名单位拼写错误被视为无效。

1. 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为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成都大学(英文为:Antibiotics Research and Re-evaluation 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Chengdu University

2. 基金项目资助标注: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成都大学)开放基金(项目编号);英译: This work was funded by the Antibiotics Research and Re-evaluation 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 Chengdu University (项目编号)

(二)联合申请专利和申报奖项时,合作单位采用成都大学(英文为:Chengdu University)。

第六章 开放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专款专用,课题经费由课题主持人负责使用和经费报销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经费资助开支范围限于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的直接经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和劳务费,其中劳务费的开支额度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在《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科技报告》中提供加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公章的经费开支结算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21101日起实施。原《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和管理条例(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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