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评估】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规则(川科基〔2021〕9号)

作者: 时间:2021-11-11 点击数: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管理,规范省重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7号)、《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年度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是省重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对象是所有建设并运行满12个月的省重。

第三条 考核的目的是引导省重规范管理运行,全面了解和检查省重在考核年度内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省重发展。重点考核省重在考核年度内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和增量。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考核省重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规则和考核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考核工作,确定和发布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客观公正地开展考核。考核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实施方案,受理考核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考核,提交考核报告等。

第六条 省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省重依托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七条 省重依托单位负责为省重考核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考核材料

第八条 考核材料是省重考核的依据,包括考核报告及相关附件,考核材料须从系统中导出打印并带水印。考核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核报告由省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据实形成,并在依托单位内进行公示。报告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必须是考核年度内省重固定人员取得,论文须标注省重名称。

第十条  考核材料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考核机构。考核机构组织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制定详细的考核实施方案报科技厅批准。考核实施方案包括省重分组、材料提交、考核日程安排等。

第十二条 考核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省重工作的科研、管理及财务专家组成。企业类省重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企业的高水平专家。

第十三条 考核实行专家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省重有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省重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省重依托单位专家及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不能作为考核专家。省重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考核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按省重类别和领域组织专家分组开展考核工作。厅市(州)共建学科类省重按学科类进行考核,厅市(州)共建企业类省重按企业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采取会评并线上打分的形式对所有参评省重进行评议。专家审阅考核材料,根据考核指标体系独立打分。

第十六条 抽取10%的参评省重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是否与考核材料一致。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考核成绩,确定并发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省重不超过50%。

第十八条 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或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等重大事件以及违反科研伦理、学术道德、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的省重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的省重,视为考核不合格。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的省重,不再列入省重序列。

第二十条 省重实行激励机制。科技厅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省财政后补助支持计划。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省重,科技厅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根据省重后补助支持计划,对省重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给予省重相关支持。专项经费由省重用于与省重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相关单位生产经营成本等支出。

第六章 科研诚信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考核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签订相关诚信承诺书,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考核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二十二条 省重在考核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考核组织者、考核机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的公正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重考核工作的费用由科技厅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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