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评估】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规则(川科基[2021]9号)

作者: 时间:2021-11-11 点击数: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管理,规范省重周期评估工作,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7号)、《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周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省重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建设并运行满5年的省重。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省重。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评估的目的是引导省重加强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全面了解和检查省重在评估周期内的科研水平与管理运行状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省重发展。重点评估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省重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  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受理评估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等。

第六条 省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省重依托单位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第七条 省重依托单位负责为省重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评估材料

第八条 评估材料是省重评估的依据,包括评估报告、5年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等,评估材料须从系统中导出打印并带水印。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重根据评估周期内5年的年度考核报告据实形成评估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并在依托单位内进行公示。报告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必须是评估周期内省重固定人员取得,论文须标注省重名称。

第十条  评估材料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报科技厅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省重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省重工作的科研、管理及财务专家组成。企业类省重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企业的高水平专家。

第十三条  评估实行专家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省重有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省重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省重依托单位专家及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省重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按省重领域组织专家分组开展评估工作。厅市(州)共建学科类省重按学科类进行评估,厅市(州)共建企业类省重按企业类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针对每个省重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原则上选取初评得分前30%和后20%的省重。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十八条 综合评议专家组审阅参评省重的初评意见、现场考察意见、评估材料并交流讨论,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九条 评估成绩按照初评打分占40%、综合评议打分占60%得出。

第五章 评估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条  科技厅根据评估成绩,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省重不超过50%。

第二十一条  在评估周期内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或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等重大事件,以及违反科研伦理、学术道德、评估材料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以及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省重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重整改期为1年,1年后由科技厅委托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情况,整改通过的省重评估结果定为合格,整改未通过的省重不再列入省重序列。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和提交整改报告的省重,按照整改未通过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整改期间的省重不具备获得省财政后补助的资格。整改通过者,可重新获得争取省重后补助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一个及以上省重处于整改期间的依托单位,在省重整改通过前,不再支持建设新的省重。有省重整改未通过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再支持建设新的省重。

第二十五条  省重实行激励机制。科技厅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省财政后补助支持计划。对评估优秀的省重,科技厅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根据省重后补助支持计划,对省重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给予省重相关支持。专项经费主要由省重用于与省重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相关单位生产经营成本等支出。

第六章 科研诚信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签订相关诚信承诺书,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二十七条 省重在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考评组织者、评估机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重评估工作的费用由科技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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