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下称”实验室“)是指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领导下依托成都大学建设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战略咨询作用、强化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促进实验室高水平建设管理和高质量运行发展,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和四川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和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最高学术指导机构,在实验室学术建设中具有关键的战略咨询、专业指导和评价监督作用,是实验室建设运行发展架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是对实验室发展规划及日常运行管理中各重要事项的决策制度,也是实验室向学术委员会和依托单位提交重大议案和变更事项的主要途径。凡提交至学术委员会研讨的议题,须事先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四川省科技厅或依托单位关于实验室建设相关通知要求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实验室如有紧急或临时性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需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后提出初步建议,以电话或函询等方式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后续须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提交相关议题,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和学术委员会会议须遵守依托单位的保密制度。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议题、会议讨论情况、会议决议等会议内容。对限制传达范围的决议,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决议和讨论情况。
第二章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委托副主任主持并代行主任决策权。受委托的副主任须及时向主任报告会议情况和具体决策内容。
第七条 参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方向带头人)、共享平台负责人及实验室专职秘书组成,每次会议实到人数不少于5人。根据工作需要,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题包括但不限于:需提交至学术委员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实验室研究方向、发展战略、年度目标任务、规章制度审核颁布、项目申报、专项经费分配、开放课题指南编制和立项建议、仪器购置计划、重大学术和开放交流活动、固定人员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结构调整或重组、考评和奖惩、需依托单位支持的事项以及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中的重要事项等。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会议须如实做好会议纪要,并由实验室主任和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会议签到表、会议议程及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执行情况等会议资料由实验室专职秘书负责存档备查。
第十条 实验室专职秘书负责实验室主任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包括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等。并在会后监督和定期检查实验室主任办公会的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并及时上报给实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第二章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学术委员对实验室提交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研讨,严格把关,提出指导意见,为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实到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遴选实验室主任;研究和审议实验室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事项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开放课题设置;指导实验室人才及团队建设及重大学术活动;负责对实验室学术领域其他相关的重要工作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和把关以及审议实验室主任办公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充分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学术委员会实际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详实的会议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连同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议题、会议决议、会议简报等材料,由实验室专职秘书负责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在召开学术委员会期间在实验室开展学术交流、举办讲座、指导工作等多种形式的科研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专职秘书和实验室副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等。实验室主任负责监督和定期检查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