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的要求,结合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下称“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四川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抗微生物药物研发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针对药学学科发展前沿及生物医药领域抗微生物药物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药物创制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严格遵守各级财政经费管理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团队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团队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方向负责人以及专职秘书组成。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被赋予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选人用人、绩效考核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实验室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在学术委员会年会上做年度工作汇报,审核上报实验室年度报告,接受上级部门对实验室的检查与评估;负责主持主任办公会,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实验室相关各项工作,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负责实验室经费管理,根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实验室经费的使用。
(二)实验室副主任及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协助主任分管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协调落实;实验室日常运行与安全管理;实验室开放课题和自主课题的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专项经费管理;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公众开放活动;实验室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实验室各种检查、考核与评估的工作;学术学风与实验室文化建设。
(三)专职秘书:协助主任、副主任进行实验室日常事务的处理。其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好上级部门、依托单位与实验室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和转化、学术交流等工作进行日常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成果收集、档案管理、网站维护、年度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运 行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机制。按照研究方向组建人员、设备、成果等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的稳定高水平研究团队。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45岁及以下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引进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人/年。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或开放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申请的课题,鼓励标志性成果的产出。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抗微生物药物领域的协同创新产业集群,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微生物资源、检验检测等共享服务,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积极主动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国家和四川省科技活动周、专项主题活动等,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立固定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科研业绩考核,考核情况与下一周期聘用、自主课题资助、绩效奖励等挂钩。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立完善的规章及管理制度,保证实验室规范有序的运行。严格遵守各级保密规定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